English

12天索回840元押金

1999-01-18 来源:光明日报 郭丽君 邵文杰 我有话说

去年12月7日,根据报纸上的广告,我们拨通位于北京西城区的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的电话,表示想租陶然亭公园附近一室一厅的楼房。电话里的刘先生满口称有,并说什么时候来公司签委托合同,交押金,什么时候就带你去看房。我们不放心地问道:“你们有营业执照吗?”刘先生十分肯定地说:“我们干这行已多年了,绝对讲信誉。”我们表示要考虑一下,放下电话不到半个小时内,刘先生连续呼我们两遍,催促马上过去签合同。

来到该公司,四位二十几岁的年轻小伙子非常热情,又是倒茶,又是敬烟,并立即递上房源登记册,让我们有种受宠若惊的感觉。在我们翻看房源材料时,刘先生已打电话约好了永定门外一位房主,并且说是新楼,条件很好,马上就可入住,随即拿出承租合同委托书。仔细看过这份委托书后,发现上边有一款项说,如果看房后不满意,要终止合同,一周之后才能退回押金。我们就此提出,我们急着等房住,如果你们找不到,可否当天退款,我们好尽快另找一家中介公司。刘先生说没问题,快点签吧,房主在那边等着呢。签了合同,交了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1000元中介押金,刘先生让其同事李先生带我们去看房。

这分明是一座旧楼。走上又窄又暗的楼梯,来到二楼,我们奇怪地问,不是说三楼吗?房主回答说,地下还有一层。开门进去,没装防盗门,屋里空空如也,阳台没有封闭,没有煤气管道,正对面竖着大烟囱的锅炉房中传出的噪音清晰入耳。我们当即表示不满意,这与刘先生介绍的新楼、三层、防盗门、封闭阳台、简单家具、双气等条件无一符合。李先生解释说,我只负责领你们看房,具体情况再找刘先生吧。

回到单位,拨通了刘先生的电话,他说,公司有房源近万套,一天几百套新房源,没法去核实,我们再给你找一套,蒲黄榆一带,1100元一个月,新楼。我们一再表示要租陶然亭公园附近,环境好一点的。刘先生说,陶然亭的房子现在没有,这套在小区里,环境、治安都不错。

12月8日中午,刘先生亲自带我们去看房。问起楼房是哪年盖的,房主说是十几年的老楼。看来,为了达到让租房者同意去看房的目的,什么楼经刘先生一介绍都“翻了新”。进去一看,左邻右舍的玻璃碎了一走廊。一进门,刚装修过的浓重的油漆味呛得人难受。房主嫌刘先生1100元一个月的报价太低,两人争执起来。我们则表示油漆味太重,根本无法马上搬进来,位置、环境也不理想。大家不欢而散。刘先生气呼呼地甩出一句:“照你们这样,永远也租不上房子。”我们当即表示,中止委托合同。

12月9日起,这位刘先生神秘“失踪”了。电话打过去不是说刘先生看房去了,就是没来上班。问他的手机号或呼机号,回答全是“不知道”。偶尔刘先生接电话,则说,你们的押金已上交总公司了,等写完报告,总公司批下来才能退押金。至于什么时候能批下来,他一会说一个月,逼问急了又说三五天吧。我们拨通了该中介公司的另外一个分部的电话,一位黄先生说,根本没有总公司,只有两个分部,而且彼此财务上互不联系。我们又打电话给刘先生,他说,我们的总公司多着呢,我们不是独立核算单位,只有上面把钱退给我,我才能还给你。至于总公司电话,那不能告诉你。

在经过我们紧追不舍、据理力争的8天后,刘先生终于答应退款,时间确定在12月18日上午11点。然而当我们如约来到该中介公司时,刘先生竟然不在。经理称不知我们签协议这件事,并说,刘先生几天没来上班了,我们正准备辞退他。我们说,刘先生不在没关系,我们是与你们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而不是与刘先生本人,找你解决也一样。经理推脱不过,又说,我们还是得尊重员工的意见,刘先生说给退才能给退,并给刘先生打了传呼。刘先生回话说他不准备退款,原因是看房前我们已对那套房表示满意,即中介成功了。我们反驳说:房子我一眼没看怎么可能满意呢?只有我们和房主签了租房合同,你们的中介职能才能算完成了。另外,你答应我今天来办退款手续,为什么又不在?如果你有急事为什么事先不打我传呼?你说话一再不算数,你对不对顾客负责啊?刘先生堂而皇之地说,我说话就是不算数,我就是不负责,你能咋办?最后,经过跟经理多次交涉,三天后,再次来到该中介公司,经理掏出钥匙,打开抽屉,扣除100元中介咨询费以及几次看房来回的“打的”费,我们的1000元押金被退回840元。至此,刘先生“上交总公司”的谎言他自己把它揭穿了。

拿着近半个月“软硬兼施”才讨回的840元走出这家中介公司,我们不禁为诸多对中介公司寄予厚望的租房者担忧。其实在这次“讨债”中我们已经输了。别的不说,单是耽误的12天时间的价值,也远远不止这些钱了。一般人怎能有这个时间与精力为800多元钱大动肝火?也许早就自认倒霉,不了了之了。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有关负责人提供的案例与我们经历有诸多相似之处。消协的同志提醒广大消费者,要警惕租房中介中的陷阱:

——签委托合同时要谨防“糖衣炮弹”,不要被中介公司信息员的热情所麻痹,签合同之前应认真阅读每一项,谨防其中的不公平条款,如不注明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退还中介费等。

——看房时谨防“草船借箭”。这主要是针对一次性收取信息费提供若干条信息供求租者直接与房主联系的中介公司而言。有的中介公司与房主串通一气,故意提供与租房者要求不符而且房主根本无意出租的房源,从而两家平分中介费。有的则是房主同时向几家中介公司提供房源,常会出现中介公司把已出租的房子当作诚心房源信息有偿提供给客户的现象。

——租房时谨防二房东“借鸡生蛋”。中介公司不去审核房屋产权证,致使一些冒充房东的房客转租房屋,骗取钱财,等到真正的房主来收房时,“二房东”早已杳无踪影。

——签租房合同时谨防“移花接木”。中介信息员在租房者对房源并未表示满意的情况下诱骗租房者签订正式合同或预付租房定金,造成在租房者没租到如意房屋的情况下中介服务提前完成;有的则是中介服务员假借公司名义,以“私单”的形式与租房者联系,骗取租房押金之后溜之大吉。

——索要退款时谨防唱“空城记”。收钱时,每个业务员都会殷勤备至;想要退钱,非得经理同意或“总公司”批准才可。

业内人士称,在市场需求中,作为租房者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打通各种渠道租到又便宜又满意的房屋;而作为房主,又想尽快将闲置的房屋租出去,因此,作为联系二者的桥梁与纽带,中介公司的作用不可忽视。然而,中介公司和中介服务人员在公众中信誉不高,成了阻碍其作用发挥的拦路石。其主要表现在:首先,中介公司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大部分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门的技能训练;其次,中介公司自律性不强,未能很好地做到公正服务,产生了许多不规范、不正当甚至欺骗行为;再次,在管理上对中介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有权威的监管机构和有效的行规。国家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对于中介市场的管理正逐步开始走向法制化的轨道。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